检查标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