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