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现场检查 | |
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现场检查 | |
3 | 学校卫生工作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管理、监督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与要求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现场检查 | |
4 | 爱国卫生工作 |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 爱卫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宿城区卫生健康局 | 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