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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3-12

宿城区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关联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宿城区水利局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科

宿城区

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方案开工建设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情况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堆放在指定地点情况。

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方案执行;是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是否堆放在指定地点。

抽查

区级

2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宿城区水利局

水资源服务中心、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宿城区

取水许可和节水情况;取水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年度取水和节水报送情况

是否按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取水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节水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报送取水和节水年度情况

抽查

区级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宿城区水利局

工程运行和河湖管理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河道管理处

宿城区

工程生产建设情况和审批方案落实情况;

是否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执行;是否影响防洪或影响河势稳定;

检查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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