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年度内对同一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
2、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和燃气安全管理检查一年不超过4次;
3、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