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关联部门 | 实施层级 | 检查频次 |
1 | 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法规行为专项整治 |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3〕151号)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中心 | 宿城区 | 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包括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四类”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对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问题,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对于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 书面+实地 | 无 | 区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2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计划(省级制定)的通知》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中心 | 宿城区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等的行政检查 | 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 书面+实地 | 无 | 区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3 | 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执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中心 | 宿城区 | 市区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 | 随机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4 | 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文件 | 区财政局 | 经贸科 | 宿城区 | 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情况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文件 | 现场检查 | 无 | 区 | 一年检查1家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5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主体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区财政局 |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中心 | 宿城区 |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无 | 区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