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信箱sczxtg@163.com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宿城视点>部门检查主体公示>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5-2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方式

承办机构

1

对宗教团体内部管理及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区民宗局

现场检查

区民宗局

民族宗教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