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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3-13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关联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用能单位用能行为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局

产业规划投资与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节能监察中心

宿城区

1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3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4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5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6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7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8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局

产业规划投资与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节能监察中心

宿城区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

3

对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局

产业规划投资与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节能监察中心

宿城区

9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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