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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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关联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用能单位用能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产业规划投资与节能和综合利用科,区节能监察中心 |
宿城区 |
1、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3、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4、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5、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6、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7、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8、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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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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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产业规划投资与节能和综合利用科,区节能监察中心 |
宿城区 |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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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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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产业规划投资与节能和综合利用科,区节能监察中心 |
宿城区 |
9、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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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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