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信箱sczxtg@163.com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宿城视点>部门检查主体公示>区档案局>检查文书

检查文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3-13

                 宿迁市档案行政检查表示例

检查行为

检查行为名称

检查形式

□日常检查

口专项检查

口其他

主体

基本

信息

检查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联员姓名电话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处理情况

现场责令改正(发整改函)

发整改函

□构成案源                              

其他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