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区政发〔2005〕58号
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8月20日召开的区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区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总 则
一、第二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区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乐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组 成 人 员 职 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政府序列的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开展 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政 府 职 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决 策 程 序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六、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依 法 行 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计划地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并按规定程序制发、备案、公布。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布,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在《宿迁日报》、《宿城在线》或政府指定刊物上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实施之日起1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 二十四、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
行 政 监 督
二十六、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 议 制 度
三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区委有关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区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各部门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区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根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二)各部门向区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应提前一周印送区政府办公室;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开门见山。 三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准时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或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须报区长同意后召开。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或经区长授权,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三十八、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制度,尽量压缩会议。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除省、市和区委特殊布置的工作外,坚持后半月无会制度。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各部门召开业务性、专业性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会议。 三十九、压缩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数。区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参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专题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会议交流发言最多不得超过5分钟,会议主持词不得超过5分钟。 四十、提倡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举办各类会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公 文 审 批
四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要坚持确有必要和注重效用的原则,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一般不要越级请示、报告。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要经区政府转办。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直接报送区委的请示、报告等,要同时报送区政府。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结果反馈材料,要同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 四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三、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凡涉及增编配人、经费预算等问题,必须经区编委办、区财政局会签,报区长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须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区政府办,不要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请示类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办理。 四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政职责。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不得将部门的利益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街道发文,也不能要求乡镇、街道向本部门报文。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区政府出台的文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各部门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 风 纪 律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基层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有关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影响重大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区政府未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副主任向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出差、休假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五十六、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外出,需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分管区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如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企业的礼金和宴请。严禁公车私驾,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